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2023-02-02 20:44:48 6500浏览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以下是《公告》原文: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

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此前举行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吕大良在会上表示,根据初步测算,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11万亿元,增长9.8%。

其中,出口1.55万亿元,增长11.7%,进口0.56万亿元,增长4.9%。

吕大良表示,近年来,跨境电商发展迅速,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跨境电商优势和潜力有望进一步释放。

据海关统计,2022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2.07万亿元人民币,比2021年增长7.7%。其中,出口23.97万亿元,增长10.5%;进口18.1万亿元,增长4.3%。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40万亿元关口。

此外,在去年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的“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表示,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5年增长近10倍,2021年规模达到1.92万亿,增长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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