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拥抱线上平台,酒店行业也不例外。阿里巴巴拍卖酒店作为国内领先的酒店预订平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酒店预订服务。如何在阿里巴巴拍卖酒店轻松get入住攻略呢?下面,就让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注册登录
1. 打开阿里巴巴拍卖酒店官网或手机APP,点击“注册/登录”按钮。
2. 如果是首次使用,可以选择手机号、邮箱或账号密码进行注册。
3. 注册成功后,登录账号,即可开始预订酒店。
二、搜索酒店
1. 登录后,在首页输入目的地、入住时间、离店时间等信息,点击“搜索”按钮。
2. 搜索结果将展示附近酒店列表,包括酒店名称、价格、评分、地址等信息。
3. 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心仪的酒店。
三、预订酒店
1. 点击心仪酒店,进入酒店详情页面。
2. 查看酒店房型、价格、设施等信息,选择合适的房型。
3. 输入预订人信息、入住人信息、联系方式等。
4. 点击“预订”按钮,确认订单。
四、支付订单
1. 在支付页面,选择支付方式,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2. 输入支付密码或验证码,完成支付。
五、取消预订
1. 在订单详情页面,点击“取消预订”按钮。
2. 确认取消后,订单将被取消。
六、酒店入住
1. 入住当天,携带身份证、预订人信息等证件,前往酒店前台。
2. 前台工作人员将核对信息,发放房卡。
3. 入住后,可享受酒店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酒店退房
1. 退房当天,将房间打扫干净,确保物品齐全。
2. 前往酒店前台,办理退房手续。
3. 退房成功后,即可离开酒店。
以下是一张表格,展示了阿里巴巴拍卖酒店预订流程的简要步骤:
| 步骤 | 描述 |
|---|---|
| 1 | 注册登录 |
| 2 | 搜索酒店 |
| 3 | 预订酒店 |
| 4 | 支付订单 |
| 5 | 取消预订 |
| 6 | 酒店入住 |
| 7 | 酒店退房 |
通过以上步骤,相信大家已经掌握了如何在阿里巴巴拍卖酒店轻松get入住攻略。在这个便捷的平台上,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轻松预订到心仪的酒店。希望这篇攻略对您有所帮助,祝您旅途愉快!
律师提醒:小心“诈拍”陷阱!
在探索债权拍卖的可靠性时,一桩涉及阿里巴巴拍卖平台的案例引人深思。一位当事人以极低的代价,即5万元,竞得了账面价值高达1600多万元的债权包。当事人兴奋地告诉我们,债务人公司已注销,且股东具备偿债能力。然而,在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此案例的过程中,他们意外发现淘宝拍卖上正在进行的债权拍卖存在巨大法律陷阱,提示投资者需特别谨慎。
拍卖公告中详细说明了标的名称、拍卖时间、账面价值、保证金及起拍价等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拍卖的标的为“(债权)对深圳市杰联贸易有限公司等6户1705万元账面记载债权”,起拍价仅1元,加价幅度1000元。拍卖公告中还列出了债权的组成情况,包括合计1700多万元应收款,其中最大一笔是对深圳市杰联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1632万元。公告特别强调了债务人公司已注销,但股东实力雄厚,并提到2000万元的债权已被另行提起诉讼。
拍卖公告提供的债权依据相关附件显示,原始债权人为“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深圳市杰联贸易有限公司转账了4亿元。公告中并未明确拍卖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但从附件中可以推断出原始债权的来源。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债权为二手债权,其源头来自于京东拍卖上的竞买所得,原始债权人为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破产,由其破产管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进行拍卖处置。
然而,该债权包的拍卖并非首次。前次拍卖时,拍卖人对标的债权的风险提示已充分揭示风险,但在风险提示之后,故意放出了一个所谓的审计报告,意图误导竞买人。律师团队认为,这份风险提示实际上已经清楚地表明债权难以回收,审计报告更像是出卖人设下的陷阱。
律师团队分析了拍卖人提供的“债权依据”——银行转账流水,发现存在明显矛盾。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8月15日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杰联贸易有限公司转账了4亿元,但同日还有另一笔4亿元“贷款受托支付暂挂款项”入账。公告却故意忽略了这一事实,使得破产管理人如何认定转出的4亿元为应收款成为疑问。这种仅凭银行流水支撑的“债权”认定,律师团队认为存在明显的“诈拍”嫌疑。
面对如此复杂的法律陷阱,投资者如何判断债权包的可靠性?首先,债权的真正价值取决于原始债权的真实合法性及其产生的基础原因,而不仅仅依赖于债权包的来源。投资者往往错误地认为,从京东或法院拍卖获得的债权包具有合法性,但实际上,这并不能确保债权的有效性。律师团队指出,虽然京东和法院提供了平台背书,但投资者仍需深入调查债权的真实性。
案例中的投资者以低价购得债权包,看似有利可图,实则风险巨大。二手债权人通过将大额债权分拆、与其他小额债权混合打包,再在不同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从而实现高额利润。在债务人公司注销的时机下,债权人巧妙地强调股东实力雄厚,以及部分债权已被提起诉讼,这些信息对法律知识不甚熟悉的投资者具有迷惑性。
律师团队总结,投资者在参与债权拍卖前应审慎考虑风险,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在经济环境不佳时,尽管债权拍卖提供了获取超额收益的机会,但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投资者必须警惕精心设计的“诈拍”陷阱,以免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
老赖,通俗意义上即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二、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期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三、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发行债券限制。
c)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股权激励限制。
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请自行详细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五、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六、其他限制
1、通信限制
2017年,山东高院在破解“执行难”上出大招,协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过通信网络对“老赖”施以惩戒,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由淄博中院指定为试点法院,就实际操作执行出台具体方案。2017年4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通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在全国率先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
2、“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黔南州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失信通信惩戒构建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开通“失信人彩铃”。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3、执行中手机定位
2017年8月9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联合签署《手机定位被执行人实施办法》。2017年8月10日,通信公司便协助富顺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执行人,并促成这起民间借贷案成功执行,和解结案。此次联合通讯公司通过手机定位被执行人的创新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将是一记强有力的威慑。
4、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2月上海虹口法院开庭审理一劳动纠纷案件,陈某身为金融公司高管,因个人负有千万元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
5、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
2017年2月23日香港《南华早报》网站报道,2014年石家庄商人颜世彪从中信银行贷款5000万人民币之后举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2017年2月21日的裁决判令颜某应服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支持银行诉求的判决。女法官谢莉·菲茨帕特里克判令颜世彪必须遵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的裁决:全额偿还贷款,外加217万人民币的利息。
6、APP标注老赖号码
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8月28日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借助手机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7、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石家庄井陉法院、福州法院、西安莲湖法院、山东威海法院······已经一大批法院实行了财产公告悬赏制度。
8、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9、执行悬赏保险
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悬赏保险”项目。据悉,这是旌阳法院与保险公司跨界合作,引入第三方解决“执行难”的一项新举措。
2017年8月2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在全市法院首推“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为申请执行人(债主)提供悬赏保险服务。
2017年8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两家保险公司签署框架协议,“悬赏金保险”工作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购买保险并进行悬赏,一旦有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执行成功,保险公司将承担举报人的悬赏金。
七、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4.《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5.《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6.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7.《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11.《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1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
1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1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第一号)》
16.《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17.《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18.《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电子商务未来发展可分为五步:
第一,电子商务的深度将进一步拓展。目前受限于技术创新和应用水平,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这两方面水平的提高以及其它相关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将向纵深挺进,新一代的电子商务将浮出水面,取代目前简单地依托“网站+电子邮件"的方式。
电子商务企业将从网上商店和门户的初级形态,过渡到将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客户关系管理等都延伸到Internet上,使产品和服务更贴近用户需求。互动、实时成为企业信息交流的共同特点,网络成为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及供应链管理的中枢神经。
企业将创建、形成新的价值链,把新老上下游利益相关者联合起来,形成更高效的战略联盟,共同谋求更大的利益。
第二,中国电子商务将面临严峻挑战。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环境的规范和完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必然走向世界,这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经贸合作和适应经济全球化、提升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而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将渗透到国内,对中国电子商务构成严峻挑战。
第三,电子商务网站将会出现兼并热潮。首先是同类兼并。目前中国为数不少的网站属于重复建设之列,定位相同或相近,业务内容趋同。由于资源有限,并且在Internet“赢家通吃”原则下,最终胜出的只是名列前茅的网站;其次是互补性兼并。
那些处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资源、品牌、客户规模等诸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但与国外著名电子商务企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些具备良好基础和发展前景的网站要发展,必然采取互补性收购策略,结成战略联盟。
由于个性化、专业化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两大趋势,而且每个网站在资源方面总是有限的,客户的需求又是全方位的,所以不同类型的网站以战略联盟的形式进行相互协作将成为必然趋势。
第四,行业电子商务将成为下一代电子商务发展主流。中国电子商务进入迅猛发展时期的典型特征是风险资金、网站定位等将从以往的“大而全”模式转向专业细分的行业商务门户。
第一代的电子商务专注于内容,第二代专注于综合性电子商务,而下一代的行业电子商务将增值内容和商务平台紧密集成,充分发挥 Internet在信息服务方面的优势,使电子商务真正进入实用阶段。
第五,电子商务将催生新行当eASP——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商。电子商务是将来的主要商务交易模式,但对于国内为数众多的中小型企业来说,将面临如建设投入大、运营成本高、见效周期长、效果不理想、缺乏标准化的应用系统、软硬件需不断升级等一系列难题。
扩展资料: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
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业行为均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
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等。
参考资料:
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