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不等于网购,购物需谨慎
2016-05-04 14:55:13 4945浏览
随着微信用户的迅猛增长,一种以其为依托的电商悄然兴起,不少人通过微信来买卖商品。但是,消费者在享受微信带来的便捷购物的同时,一些售后纠纷成为了新问题。通过微信购物,存在哪些风险?

随着微信用户的迅猛增长,一种以其为依托的电商悄然兴起,不少人通过微信来买卖商品。但是,消费者在享受微信带来的便捷购物的同时,一些售后纠纷成为了新问题。通过微信购物,存在哪些风险?

近期,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常接到一些消费者投诉、咨询,反映其通过微信平台购买商品后出现问题。

前段时间,家住镜湖区的一位女士在“朋友圈”看中了一些价廉物美的化妆品,卖家自称是代购,保证正品。女士很是心动,便通过微信红包给卖家“支付”了好几百元,选购了几种化妆品。然而,等了好几天,该女士迟迟没有收到货品,卖家也已将她拉入黑名单。等该女士反映到消协后,消协发现该女士不仅不知道卖家是否有实体店,连卖家的联系方式也没有,很难进行维权。除了无法收到货品外,很多消费者还常在朋友圈购买到次品、假货,由于找不到卖家,也没有联系方式,只能当花钱买了个教训。

芜湖市消费者协会表示,微信是一种新兴的虚拟网络社交方式,好友一般是通过微信号、qq号等形式添加,一般情况下无法确定真实身份,通过微信平台交易的商品,往往也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消费者权益受损后,除非销售者明示固定经营场所,否则消费维权将出现无源追溯的困局,工商等监管部门往往无法介入处理。同时,微信平台上的卖家大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固定经营场所,很难认定卖家就是经营者,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因买卖双方属于私下交易,难以适用新《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此时,消费者如果要维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消费者需要举证,维权难度可想而知。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时引发的问题,大多数是个人注册的微信号,从其交易方式和自身特点分析,存在一定风险:一是交易过程问题较多。部分“微商”利用网络盗图或者柜台样板照诱骗消费者购物;消费者在微信上购买商品后,有可能面临已付款而“微商”不发货、“微商”销售商品无相关票据或者代购商品的小票系网店上卖出的各种小票模板,消费者无法识别票据真假;“海外代购”商品系国内生产,更换外包装后再由“海外”寄回或者“海外代购”商品无中文标识、标签;消费者收货后发现商品与宣传不符或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时,通过“微商”微信资料中填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卖家;快递发货破损导致商品质量问题时,卖家与快递相互推卸责任等情况。鉴于以上情况,微信有演变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新平台的趋势。二是交易安全缺乏保障。“微商”开启了网络营销的新时代,创新推动了网络经济发展。针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目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仅对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或第三方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定,但是对于“微商”这种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行为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对于“微商”的监管处于无保障的“真空”地带。

在此,芜湖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微信购物不等同于网购,微信购物需谨慎:

1、谨慎通过微信平台购物,如确要通过微信平台购物,建议消费者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卖家购买商品,因为微信平台对其通过认证的公众账户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消费者通过微信平台购物,要仔细甄别,付款时应避免以直接汇款的方式购买,尽量采取当面交易的方式。若当面交易的条件不允许,消费者应坚持通过淘宝等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付款,并保留聊天记录以及银行的转账凭证,从而为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留存证。

3、权利受到侵害后及时维权。消费者一旦通过微信平台购物,权利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卖家所在的工商部门或者消费协会投诉,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卖家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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