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当下电子商务有必要单独立法
2016-05-27 15:00:27 1247浏览
照目前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也许用不了太久,线下线上逐渐打通了,电子商务这个词就会失去意义了,因为到那时候所有的商业都是电子商务了。尽管如此,坚持问题导向,研究电子商

照目前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也许用不了太久,线下线上逐渐打通了,电子商务这个词就会失去意义了,因为到那时候所有的商业都是电子商务了。尽管如此,坚持问题导向,研究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在今天这个阶段还是有必要的。因为电子商务产生了很多传统法律无法顾及的新问题,确有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去解决。比如,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界限应该在哪里?这就需要法律划出杠杠来。而这样的问题,就传统部门法而言,哪里都放不进去。

自从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正式决定成立电子商务立法小组启动电子商务立法以来,历次会议上大部分人都是支持的。前不久有两位学着提出了不同意见,质疑电子商务是不是有单独立法的必要?电子商务遇到的问题,传统法律已有不同的部门法予以调整。从这个角度看,这个法律还有没有未来?这种观点代表了一些人的意见。

电子商务法有没有必要,该不该单独立法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只从逻辑和理论角度看。美国有位大法官说过,法律是经验重于逻辑的。电子商务立法是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解决什么问题?读者如果检索一下,就可以发现,早在大约2004年左右,一些学者就已通过民间学术研究,提出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建议版,更早的1991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也推出过一个电子商务示范法,但这次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正式启动,直接因素却不是学术界的推动,而是电子商务企业的需求,以及人大代表通过两会提交的议案。在中国电子商务大规模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项议案被最高立法机关采纳了。

那么,电子商务企业又怎么会提出立法的需求呢?现实背景是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已在短短十几年间广泛深入了民众的生活,暴露的问题也很多。由于欠缺国家法律层面的大法,国家各部委行署和地方政府、地方人大等凡是立法法规定有权立法的机关,近年来都出台了电子商务的各种层级的法规和文件。虽然这些文件几乎无一例外都声称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但可想而知政出多门而又层级参差不齐的立法,客观效果不但无法促进,反而可能影响甚至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而电子商务无边界特点,尤其对“统一市场”、“统一法治”具有高需求。业内人士在焦虑之余认定,与其各地到处发红头文件,不如请求全国人大这个最高立法机关专门就电子商务立法。依法办事也是凝聚大家的共识。

那么,该不该单独立个电子商务法呢?记得十年前当我在推动上海电子商务条例立法项目时,就有律师质疑电子商务不就是合同电子化吗?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这些问题传统商业也有,不需要也不该单独列入电子商务法当中去解决。从传统部门法的科学性角度来看,是不是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立法或修法去解决问题?

是的,电子商务遇到的很多问题的确传统商业也都有,大部分都可通过修订传统部门法增加一些新规范来解决,这一点并没有错。不过,是不是电子商务就没必要独立制定一部法律,不是靠粗浅的大概印象就可以回答的问题,而需要深入细致研究。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嫁接传统法律与新技术,这是我的一贯观点,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产生了很多传统法律无法顾及的新问题,确有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去解决。比如,在我国有个全球比较独特的现象,那就是有相当强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现在大家对电商平台上的假货,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分歧比较大:消费者和监管者认为电商平台要对假货泛滥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平台企业则拿出对比数据自辩,认为电商企业其实比传统企业做得更好,而且他们并非销售方也不是监管机构,无法对数量巨大的企业和商品实施监管。那么,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界限应该在哪里?这就需要法律划出杠杠来。这样的问题,传统部门法放到哪里合适?哪里都放不进去。

之前,由于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我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加了一个条文,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只对平台上的销售企业的信息负有审核责任,除非明知或者理当知道销售企业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各位请看,在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里,专门排除了电商平台对于消费者承担责任,这是不是有些别扭?其实,这就是因为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对电商平台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划分界限所导致的。如果更严密一些,就该是电商法规定电商平台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可能还要区分不同类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要设规定,也该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不同的电商平台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而不是像现行法规这样排除责任。

基于电子商务具备区别于传统商业的特征,可以单独设立法律部门。所谓特征,就是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标志,电商有什么特殊之处呢?研究电商平台时,我思考研究了很久,如果是直接销售,按现行法律与传统销售商一样承担销售责任,没什么可通融的;对类似传统购物中心、展销会那样的非销售类电商平台,理论上可以几乎零成本无限复制的特性,是电商平台区别于传统的购物广场、展销会等传统商务的根本特征。

此外,电子商务还涉及电子交易信息、大数据商业开发与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支付等问题。全国人大成立电子商务立法小组后,就向各相关部委和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委托了十几个专门的研究课题,分头深入研究。这项工作在2014年就已全部完成了。也许有学者还要质疑将来是不是也要单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快递是不是也要单立快递条例,等等。这就凸显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点的不同了。也许,从理论角度上说最好如此,快递物流专门立法,个人信息专门立法,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在商标法专利法修改中予以完善,等等,但实务界却不能这样干。因为立法资源有限,不是什么立法需求都能上,已经修改的法律短时间内又不能动,电子商务在迅猛发展,几乎每天都有大量问题要解决,又不可能等着理论上功德圆满再说。因而,职能部门在知悉争议后也提出,这次电商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主要针对解决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研究电子商务法的问题在今天这个阶段还是有必要的。今天我们所有付出的努力,都是通向未来不可或缺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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