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实施
2016-07-15 14:50:38 3855浏览
7月15日消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4日在北京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速了网络零售业的发展。2015年,我国的零售交易额达到3.88万亿元。网络食品经营具有交易快捷、跨地域、信息准确等与食品实体交易不同的特点。但于此同时网络食品安全作为新生事物也面临着一个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许多问题,如: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7月15日消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4日在北京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中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第一”: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样规章的国家。

《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者。《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所在地县级以上的食药监管部门拥有管辖和处理权。可对违法者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明确相关部门抽样程序。《办法》规定食药监管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三、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生产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药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明确和细化了网络食品第三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了食药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查处权,也明确了对网络食品监管查处程序。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网络食品的安全,对消费者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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