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跨境新政:建单一窗口 减低行政干预
2016-01-05 14:52:51 1183浏览
日前,深圳政府印发了《深圳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深圳将依托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搭建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

日前,深圳政府印发了《深圳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深圳将依托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搭建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

据悉,“单一窗口”平台,是打造“网上丝绸之路”的基础性工程,打破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各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以往,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或个人,要进行进出口的业务,就要分别对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国税、工商、物流、金融等部门进行数据申报,流程复杂。现在,企业只要对接上“单一窗口”,就能“一网”掌握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指令或处理状态,大大减少工作量。

该意见表示,深圳政府希望利用通关服务平台的优势,来构筑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检验检疫、结售汇、退免税、信用保障、产业统计六大服务体系,将通关服务平台建设成为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虚拟集聚区的重要载体。

而针对不同政府部门的性质,该意见也界定了不同部门的职责:深圳海关负责建设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系统;检验检疫局负责制定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深圳外汇管理局通过通关服务平台专设的外汇管理功能模块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深圳国税局应规划建立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通关服务平台对接;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系统。

除此之外,该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和上级单位的文件要求,制定或完善本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遵循“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

以下为《深圳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指导意见》政策原文:

深圳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通关服务效率,明确试点政策,规范通关监管,优化操作流程,简化申报手续,根据国务院、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关于鼓励、促进、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的系列政策,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依托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通关服务平台)搭建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全面打造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检验检疫、结售汇、退免税、信用保障、产业统计六大服务体系,将通关服务平台建设成为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虚拟集聚区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通关服务平台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通关服务的公益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是跨境电商领域实现“一次录入、多方申报、数据协同”的国际贸易“一站式”服务窗口,是企业与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数据交换的枢纽,是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重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第四条通关服务平台由市政府投资、委托深圳市南方电子口岸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运营和维护,通关服务平台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通关服务平台必须建立严格的、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风控措施,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须包含保密条款,确保平台数据安全、维护企业利益。

第六条深圳海关根据监管条件和要求,负责统筹制定全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区域规划,合理布局通关试点区域,确定试点模式,计划试点进度,明确各试点区域的监管标准、查验模式、设施条件(如闸口、监控、分拣等设施),制定通关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

第七条深圳海关负责建设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系统,并与通关服务平台对接,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实现对经营主体和经营商品的备案管理,以及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支付、通关等各环节的电子监管。

第八条深圳检验检疫局负责制定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政策,建设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系统,并与通关服务平台对接,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实现对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商品申报、监管放行和事后追溯等管理与监控。

第九条深圳外汇管理局通过通关服务平台专设的外汇管理功能模块进行相关业务操作,获取企业备案、交易、物流、支付、通关等信息,实现对跨境贸易真实性的核查管理。

第十条深圳国税局应规划建立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通关服务平台对接,利用通关服务平台提供的通关数据,辅助国税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进行审核,实现对经营主体、商品、数量的自动化比对,彻底实现电商进出口征、退(免)税业务的无纸化高效运作。

第十一条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系统,并实现与通关服务平台对接,通过通关服务平台提供企业登记、许可和监管等信用信息,为其他监管单位的企业备案管理与诚信管理提供参考,建立并完善全市跨境电商信用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各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和上级单位的文件要求,制定或完善本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商品备案管理、通关管理等,但必须符合“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

第十三条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参与主体),可以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类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外贸企业、仓储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报关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场所经营单位等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十四条参与主体应符合深圳海关、深圳检验检疫局等监管单位有关参与试点的具体要求,应具备直接或间接与通关服务平台数据对接的技术条件,应按规定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递交企业备案、商品备案等备案申请,并经各监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参与主体须在通关服务平台上注册,并通过通关服务平台传输备案信息、交易信息、支付信息和仓储物流信息等数据信息,通关服务平台负责将接受到各种数据信息按要求分别提供给监管部门,并将监管部门的监管指令反馈给参与主体。

第十六条跨境电商海关特殊监管场所经营单位要根据深圳海关对本区域(场所)通关试点布局规划和业务模式的设计要求,组织开展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海关查验场所软硬件配套设施建设,以满足深圳海关对跨境电商的通关监管条件,为入区企业提供必要的通关服务。

第十七条深圳市经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工作,做好顶层设计,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明确试点任务并组织推进,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搭建通关服务平台,统筹规划平台的各项功能,组织企业参与试点,组织产业专项资金对口扶持,组织开展试点效果评估等。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建立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安全开放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环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创新,促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迈上新台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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