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并可以按照约定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偿。
餐厅管理不达标,食品安全隐患多怎么解决?
网购平台充斥生活,安全监管有没有保障?
昨天,《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市人大常委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将用重罚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措施?我们一起来看看。
网购食品出问题平台先行赔付
在网上购买食品,已成为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只要轻点鼠标下单,全世界的美食很快就会送上门来。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网购食品的安全风险日益显现,“索赔难”逐渐成为消费者的普遍共识。
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场开办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确定各自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并可以按照约定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偿。
食品安全有问题直接处罚到个人《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不仅要处罚企业,更要直接罚到责任人。
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时,除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据介绍,处罚到个人,有利于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并执行到位。
对食品经营商场实行分级监督今后外出吃饭,购买食品,深圳市民还有一个重要判断标准——食品经营者的安全级别。《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种级别。食品安全等级评级信息应当在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相应级别的公示牌。
此外,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以及供餐人数五百人以上的集体供餐单位;特大型餐饮单位;人流量、消费量较大的市场和旅游景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等作为监管重点单位,综合社会影响力、供应品种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综合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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