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消息,电子商务发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提交审议的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炒信、信息安全等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针对近来最频繁的炒信问题,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一)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二)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四)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五)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草案还规定了处罚条款,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草案明确提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漏、丢失、损毁,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损毁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草案还对快递延误、丢失、损毁和网购质量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消费者获赔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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