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奢侈品调包拒收 忽悠淘宝退货骗款
2016-03-29 15:54:21 2411浏览
近年来随着各类电商平台的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很多人的首选。为了确保交易安全,购物网站和承担运输的快递公司都推出了不同的投诉维权方式。

近年来随着各类电商平台的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很多人的首选。为了确保交易安全,购物网站和承担运输的快递公司都推出了不同的投诉维权方式。这些本来给消费者的定心丸,现在却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近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一次丢件,误入歧途

今年38岁的王某经营一家服装店,早年曾在上海做过几年模特,是个喜欢奢侈品的时尚人士。

3年前,王某和朋友在上海游玩时看中了一款香奈儿的女士背包,几经犹豫花了3万多元收入囊中。刚买的那会,王某爱不释手,天天背着外出。可时间一长,新鲜感没有了,王某就开始琢磨着要转让出去。

此时,正好一位朋友看中了,王某就通过快递公司将包邮寄给她。几天后,快递单号查询显示包已经到了,王某的朋友却一直没收到。经过调查,快递公司承认物品丢失,并按原价全额赔偿了王某的损失。

王某拿到赔偿款后,又托人从法国带回了一个相同品牌的最新款背包。快递意外丢失,本是件恼火的事情,结果不仅没有损失,还从旧包换成了新包,这让王某始料未及。尝到甜头的她开始在网络购物上动起了歪脑筋。

上演调包,忽悠淘宝

2013年12月,机会来了。王某在淘宝网看中了一款爱马仕牌钱包,与卖家商议后以20000元成交。第二天,快递送货员与王某联系取件,并按其要求将装有钱包的包裹放置于王某居住的小区传达室。王某拿到包裹后,用事先准备好的仿爱马仕牌钱包与原包裹内真钱包调换,并以货物有破损、快递公司投递不规范为由要求退货并申请退款。遭到卖家拒绝后,王某向淘宝网申请维权,淘宝网客服介入,冻结了货款。

最终,淘宝网认定维权不成立,将货款打给了卖家。这一次,王某没有占到任何便宜,却让她坚信网上购物是有空子可以钻的。

2014年3月11日,不死心的王某又通过淘宝网以4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根蒂芙尼牌项链。送货员依约派件,王某假意要求当面验货。就在拆开包裹时,王某趁快递员不备,迅速将一根假的假蒂芙尼牌项链与真项链调换,并以项链成色不符为由拒收。此后,王某同样地向卖家申请退款,遭到拒绝后向淘宝网站申请维权。这一次,王某更聪明了些,她不断向卖家施压,声称肯定是快递公司做了手脚。不久,快递公司按照规则向卖家进行了赔偿。随后,淘宝网站支持了王某的维权,将45000元如数退给了她。

就这样,王某的阴谋终于得逞了,她没有花一分钱就得到了一件心仪已久的奢侈品,比自己辛辛苦苦赚钱购买容易多了,这让她得意不已。

真相大白,悔之晚矣

成功了的王某认定这是一条发财的好路子,而且神不知鬼不觉,她开始在网上继续搜寻自己喜欢的东西。殊不知,她的这些伎俩已经被淘宝网有所察觉,将她列入了黑名单。

2014年3月19日,王某再次通过淘宝网以5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华伦天奴牌凉鞋。货到后,王某要求送货员将货物放在传达室,掉包后采取相同的方式申请维权。不过这一次,淘宝网没有上当,拒绝了她的请求。

与此同时,之前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快递公司认为事有蹊跷,向公安机关报案,海安县公安局迅速立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其家中搜到蒂芙尼牌项链等物品。经过讯问,王某交代了调包货物并申请退款的事实。

2015年3月30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利用互联网购物的风险漏洞,通过隐瞒其调包行为的方式,骗取退款,以达到其非法占有卖家货物的目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遂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到底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据该案承办法官孙洁介绍说,盗窃罪和诈骗罪作为生活中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即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具体到本案中,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进行判断。

对于王某在快递员将包裹送到指定地点离开后进行调换的行为,由于系被告人要求,因此应当视为包裹已经完成交付。即便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交付存在瑕疵,但从刑事法律关系上看,王某实际已完全、独立占有了包裹中的物品,而对于其实际占有、控制的物品,自然不存在秘密窃取的可能,故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针对被告人王某当场验收项链时,趁快递员不备以假货换取真货,后再隐瞒该事实申请退款行为性质的认定,应综合其行为的整个过程进行认定。

首先,网购不同于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模式,被告人需先支付货款,卖家才会发货,只不过该货款被暂时保存在淘宝第三方,买家在收到货物点击确认支付后货款即转入卖家账户,或即使买家不点击确认,但只要不做其他处理,货款也会在一定期限内转入卖家账户。因此,本案中王某在快递员给其验货过程中进行调包,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但其并不能依靠调包行为直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其此后不再申请退款,或淘宝没有支持其退款申请,货款就会按流程打入卖家账户,其便无法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由此可见,其调包行为是为了后面诈骗行为创造条件,申请退款行为才是其获得财物的关键。

其次,被告人获得财物是基于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财产。本案中,王某在实施调包后,通过淘宝网申请退款及纠纷处理介入,淘宝网作为一个双方自主选择的纠纷解决第三方,其既有权冻结货款,又可以最终判定将货款打入买家或卖家一方,其本质上就拥有处分争议财产的权利。而本案中王某正是通过隐瞒其调包行为,使得淘宝网在处理纠纷时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将货款打回其账户的错误判断,才使得其到不用支付货款即可占有货物的非法目的。

第三,被害人与财产处分人不一致,并不影响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中,王某非法占有目的是针对卖方的。卖方在发出真实的货物后,由于王某调包并申请退款的行为,面临着物财两失的结果(尽管快递公司赔偿了卖家的损失,但这仅仅是基于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卖方是本案的直接被害人,但是由于网购的特殊性即多方介入的特征,使得王某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处分行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尽管本案中作出财产处分方系淘宝网,而被害人系卖家,但刑法条文并没有规定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必须是同一主体,两者分离并不影响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被追求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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