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购已成为了大众购物消费的主要途径之一。网购无法看到商品的实物,到手后难免有不称心如意的时候。虽然已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退货过程中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总会存在不少矛盾和争议。3月15日,国家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这些争议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利,同时也让商家吃下“定心丸”。
七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有些客人把货物买回去了,拆开包装品尝后说不是想象中的味道,一定要我们退款,不退款就给差评,这样让我们很为难。”从事食品生意的网店店主黄小姐告诉笔者,自从网购平台要求推行“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后,很多客人就会钻这个空当,现在网购退换货新规终于出台,这对商家的利益也提供了不少保障。
据了解,2014年实施的《新消法》首次提出了“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三年时间过去了,这个规定也暴露出来一些新的问题。尽管当初已有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和商家间的矛盾还是存在。
今年年初,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表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新规的核心创新之处。根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从原先的四大类补充为七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根据新发布的《暂行办法》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不适用范围在原四类的基础上增至七类,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退货规定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商家须显著位置提示是否可退换
买家小陈向笔者表示,有规范是好事,这就可以白纸黑字地规范起这个网络购物消费,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福音。
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淘宝网将对平台的购物流程进行更新改造,让消费者在购物付款前就能明确得知该商品是否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范围。
然而,如何判断商品是否完好一直以来是各方争议的焦点。新规规定了商品完好的一般性标准和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新规提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与此同时,具体判定标准还包括: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进一步细化无理由退货具体流程
“七日从哪天开始算”“钱应该退到哪”“用了优惠券怎么办”“退货运费谁来担”……很多消费者不知道网络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的具体程序,或者遇到很多障碍。为此,新规全面细化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具体流程,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
关于退货程序,《暂行办法》提出,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时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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