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主未经许可售进口药,获刑十年罚350万
2017-04-13 14:29:41 1730浏览
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王永刚等人开办多家淘宝网店,用以销售境外生产的共计190万余元药品。

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王永刚等人开办多家淘宝网店,用以销售境外生产的共计190万余元药品。2016年6月,王永刚等7人被判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王永刚、王海亮两人不服上诉。

近日,记者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3月1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王永刚因销售假药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0万;王海亮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

记者注意到,此案也是江苏省公安厅日前公布的2016年10起食品药品犯罪典型案件之一,其他的还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保健品、性保健品、“地沟油”、注水牛肉等案。

开淘宝店卖进口假药

2010年起,王永刚与其妹夫林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建立“香港鸿丰医药代购网”销售境外生产的药品。药品由林某组织运至国内,由王永刚负责在网上销售,所销售药品统一由王海亮在广东省深圳市负责储存保管、收发、邮寄等工作。

为增加销量,从2013年下半年起,王永刚相继使用多人身份证注册开办了“香港鸿丰医药”、“香港百宝园商行”、“香港好品正货行”等十余个淘宝网店,并雇用被告人张某等人负责相应淘宝网店的管理和销售工作,从被告人刘某开设的“华侨实业”、被告人周某开设的“香港鸿伟代购骨节灵灵”等淘宝网店购进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公牛”牌系列等境外生产的药品,将所购买的药品图片、链接放在上述淘宝网店进行销售。

截止案发,王永刚销售上述药品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90万余元。

经江苏省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永刚销售的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淮安市清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永刚、王海亮等明知是未获得国家批准进口的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王永刚、王海亮属情节特别严重。

2016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永刚等七名被告人均犯销售假药罪,其中判处王永刚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元;判处王海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王永刚、王海亮对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王永刚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药品在香港都是真药,只是没有国家的批文,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药品对人体造成了危害后果;一审判量刑过重,请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罚金刑过重。

王海亮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涉案金额认定有误,一审量刑偏重。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就此案而言,王永刚从2010年开始销售假药,刚开始部分药品来源是他人从香港购买后带到深圳,2014年下半年之后,王永刚从网上购买假药再销售,而本案认定王永刚销售假药的金额是2014年10月1日至案发期间的销售额,共计190万余元。

法院称,至于是否对人体造成危害后果,目前无证据证明,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销售假药50万元以上即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2倍以上”。

因此,王永刚销售假药190余万元,无法定减轻情节,一审法院综合全部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淮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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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未经许可售进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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