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电商打假:店家售假损淘宝商誉,赔12万
2017-07-20 17:02:50 1077浏览
7月20日上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的售假行为对淘宝商誉造成损害,要求被告向淘宝赔偿人民币12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诉售假店铺案。

7月20日上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的售假行为对淘宝商誉造成损害,要求被告向淘宝赔偿人民币12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诉售假店铺案。

据奉贤法院透露,被告姚某从2015年开始在淘宝上出售宠物食品。2016年5月,淘宝与玛氏联合发现其销售的“Royalcanin”猫粮存在假货嫌疑,遂以神秘购买的方式,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价格99元的宠物猫主粮。

经鉴定,被告销售的商品验证码、二维码、包装都与权利人生产的商品相同,但包装底部有被划开又被高温融合的痕迹。经实验室检测,前述所购猫粮与正品不符,淘宝遂将相关线索移送上海警方,警方于2016年8月立案侦查。2016年10月12日,姚某被警方抓获。

随后,淘宝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今年4月25日,此案公开审理并由奉贤区法院院长陆卫民坐堂亲审。

7月20日9时30分,此案公开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

一审开庭时,姚某曾辩称是成本上涨导致售假。这一说法遭法院反驳,判决书中写明:被告不能以此为借口进行售假,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售假的行为对原告淘宝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金额,最终判被告姚某败诉并判处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淘宝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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