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京发改价格处罚[2017]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书显示,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北京市发改委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国美在线”销售商品时,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国美在线销售thinkpad S1(20CDA06SCD)笔记本电脑,商品编号为1000404656,页面标示“¥11999.00¥12699.00直降700元”。经查,该商品2015年11月5日前无12699元价格的销售记录。
二、2015年12月30日,国美在线销售西门子(SIEMENS)XQG80 8公斤变频滚筒洗衣机(白色),商品编号为100319286,该商品3级品类页面显示价格为3688元,点击进入销售页面时,该商品价格为3999元。
三、2015年12月1日至12月11日,国美在线销售Thinkpad X250,标价14599元,商品编号为1000408783,页面宣传“在活动期间内,购买本页面thinkpad笔记本电脑,满4000元立减200的优惠,单笔订单满减不可叠加使用”。经查,该商品活动期间实际销售价格为14599元,未履行满减承诺,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的原价为14499元。上述“3级品类页面”为单品销售页面的上一级商品分类页面。
北京市发改委认为,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因上述商品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同时,鉴于该公司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发改委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处罚规定》第七条及《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发改委决定责令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同时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这并不是国美在线第一次因价格违法被处罚。2016年5月,国美在线因虚假价格问题被国家发改委处以50万元罚款;同年10月,因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北京市发改委对国美在线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举了国美在线从2015年6月中旬到2016年1月的32项违规行为。其中包括商品页面显示价格与销售界面价格不符、限时促销长期持续、促销活动价高于商品原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