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新规”不是你想的那样?
2016-03-03 09:57:13 1256浏览
即将施行的“网络出版新规”会否为公众号敲响“丧钟”?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既要看公众号运营的内容情况,也要看公众号运营的模式,更要看公众号平台后续的资质申办情况。

即将施行的“网络出版新规”会否为公众号敲响“丧钟”?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既要看公众号运营的内容情况,也要看公众号运营的模式,更要看公众号平台后续的资质申办情况。

很多时候,人不是被别人打败,而是被自己吓死的。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网络出版新规”对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内容以及网络出版管理等明确或细化了具体细则。

“3月10日”。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订后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出版新规”)将正式施行。这部前身名为《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出版暂行规定”)制定于2002年的网络出版管理部门规章,在历经10多年后首度迎来“大修”。

原本是结合我国互联网出版服务现状,“与时俱进”的从“暂定”升级为正式规定的部门规章修订,却被很多人断章取义做了“误读”或“曲解”。

有人说,网络出版新规将给新媒体或自媒体带来“地震”,还有人说,这只是“一个形式”,处理不处理自媒体要看“导向”。

那么,“网络出版新规”较过去的暂行规定,到底做了那些修订?“网络出版新规”的规范对象到底是谁?“网络出版新规”对新媒体或自媒体又意味着什么?

看点一:章节条款大幅“扩容”。2002年“网络出版暂行规定”全文3071字、共五章三十条,而即将正式施行的“网络出版新规”全文8526字、共七章六十一条。

从篇幅上看,“网络出版新规”较“网络出版暂行规定”,字数增加了178%,条款增加了103%,章节也增加了40%。

看点二:监管的是“出版行为”。从内容上看,“网络出版新规”的监管对象从“互联网出版活动”变更为“网络出版服务”。应该说,从“活动”到“服务”的变化,措辞或用语更符合实际,指代也更加准确。

按照“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的规定,所谓“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而按照“网络出版新规”的规定,所谓“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换言之,不论是“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是“网络出版新规”,监管的对象一直都是“网络出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浏览、下载”等在线传播服务,而不是内容创作或文章撰写。

简单说,很多注册了一个公众号、对外号称“自媒体”的作者,对于“网络出版新规”对自身影响的评估或理解,存在很多误解。

看点三:首度界定“网络出版物”。与“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相比,“网络出版新规”对“网络出版物”做了专门界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

此前,“网络出版暂行规定”未单独提出“网络出版物”的概念,而是将作为作品范围或界定放在“互联网出版”定义中。

但是,不论是“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是“网络出版新规”,都对出版对象做了限定或要求,即需要“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

看点四:新旧规均施行“牌照制”。而从管理方式来看,不论是“网络出版暂行规定”, 还是“网络出版新规”,都延续了“牌照制”,言下之意则是有“数量控制”的含义。

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而“网络出版新规”则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看点五:明确服务器境内放置要求。“网络出版新规”第八条规定,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中,首度明确要求具备“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和“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等条件。

看点六:内部管理制度更加严格。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

而“网络出版新规”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显然,除去编辑责任制外,“网络出版新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内容审核责任制”和“责任校对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看点七:违规处罚标准全面提升。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的违规处罚标准分为多档,确定金额类“最低5000元,最高5万元”以及违法所得倍数类“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网络出版新规”的违法处罚力度则大幅上升,处罚标准统一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确立了“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等机制。

简单说,“网络出版新规”剑指或管理的对象是“平台”,而非作者个体;针对的是“互联网出版行为”,而非内容创作过程;规范的是“出版物”性质或形式的作品而非所有作品,比如网络文学作品(电子书、电子刊、电子报等形式)、网络游戏作品等等。

常见的还包括:提供电子书下载、在线浏览的网站或APP,比如类似起点中文网之类的,提供电子期刊、报纸下载、在线浏览的网站或APP,比如这些出版社、报社等,提供游戏作品的,比如畅游等大多数游戏厂商。

普通自媒体创作或撰写的文章,管理或维护的公众号,如果落入网络出版物管理范围,那么,管理义务相对方也是腾讯等公众号平台,而非直接的公众号运营者,需要取得许可或拿到牌照的是这些平台,而非公众号运营者或作者。

当然,对于作品内容审查要求,不论是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抑或是“网络出版新规”,都是一脉相承的,都圈定了违法内容边界。

而这些违法内容的范围或边界,也是各类互联网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共性要求或通行做法,而非个性要求。

至于很多人担心的“言论自由收到限制”,则应该是“误读”。因为“网络出版新规”的上位法是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而《出版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则是《宪法》。

其中,《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当然,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网络文化经营服务和网络出版服务,可能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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